(1)委员会条例(EU)2023/915附件I第3、5和6节所列的多环芳烃(PAH)和高氯酸盐,以及委员会条例(EU)2017/2158所列的丙烯酰胺含量控制,应根据本条例附件执行;
(2)第1款的适用不影响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U)2017/625的规定;
(3)(EC)No 333/2007附件按照本条例附件进行修订,主要修订了“C.2.1.预防措施和一般考虑”、“C.2.2.1.铅、镉、汞、无机锡、无机砷和总砷以及镍的具体程序”等具体要求;
(4)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
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