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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85号
日期:2024-05-07 17:0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浙江金大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拳参青虎颗粒等3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头孢噻呋晶体等3种兽药产品注册,发布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华中农业大学等5家单位申报的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WH-1株,悬浮培养)等2种兽药产品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等4家单位申报的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2010株+O/PanAsia/TZ/2011株+Re-A/WH/09株)变更注册,申请人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自行修改并印制、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
 
  2.兽药变更注册目录
 
  3.工艺规程
 
  4.质量标准
 
  5.说明书和标签
 
  农业农村部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新兽药注册目录
新兽药名称
研制单位
类别
新兽药注册证书号
监测期
拳参青虎颗粒
浙江金大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三类
(2024)
新兽药证字
26号
3年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
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五类
(2024)
新兽药证字
27号
3年
头孢噻呋晶体
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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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噻呋晶体注射液(猪用)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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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噻呋晶体注射液(牛用)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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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兽药变更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申请单位
兽药标准来源
变更事项
监测期
(针对变更事项)
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WH-1株,悬浮培养)
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新兽药证字71号
制品有效期由“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变更为“2~8℃保存,有效期为18个月”。
/
注射用黄芩
江西中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成中药原料有限公司
(2012)新兽药证字10号
增加靶动物猪
3年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
2010株+O/PanAsia/TZ/2011株+Re-A/WH/09株)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新兽药证字12号
制品贮藏有效期由“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变更为“2~8℃保存,有效期为18个月”。
/
  附件:
 
     说明书和标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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