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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7-12-04 09:18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核心提示:2007年11月6日,马来西亚药品管理局发布通报,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 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

 2007年11月6日,马来西亚药品管理局发布通报,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药品和化妆品的法规。

 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 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 - 该化妆品已经向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 - 此人具有由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 本修正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

日期:2007-12-04
 
 地区: 马来西亚 亚洲
 行业: 进出口 保健食品
 品牌: 修正
 标签: 管理 法规 化妆品 修正 进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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