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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几点理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9-11-12 09:3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lcj4496   
核心提示:近日,总局食品司下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现向公众征求建议和意见。 欢迎到 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317703 参与讨论。

    在这里首先要感谢mrbfood的支持,为大家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送审稿)》(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317703 ),下面我就该送审稿与现有规定不同之处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或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明确了发证范围。

    “没有纳入生产许可目录及没有制定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加工食品,不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第4条)。以前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好多界定不清的产品不知道是否需要取证。

    二、明确了申请者的资质,必须是企业组织形式,必须获得法人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不能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了。“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者,应当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申请。不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的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范围,不予受理。”(第10条),“ 申请者持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18条)

    三、企业申请的程序有所不同,现场核查申请和产品检验申请相分离。先提出现场核查申请,核查合格后获得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凭决定书向工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17、18条);然后“可以组织调试生产批量食品”(第19条)“申请者调试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应当向生产许可审查组织部门递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第20条),抽样送检合格后依照职责划分报省局或国家总局发证(第21、23、24条)。

    四、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的程序有重大变化。“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规定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不是必须要现场核查了,也不再做发证检验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对该企业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对监管档案证明生产条件没有变化、食品质量稳定、无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准予延续。或有记录,但已得到整改的,准予延续。对有记录但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准予延续。必要时,须现场核查决定是否准予延续。”(第29条)

    五、明确了八种必须要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及变更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证书适用范围内的食品生产规定条件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应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品种、数量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迁址的;
    (五)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七)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八)出厂检验方式由委托检验改为自行检验、自行检验改为委托检验、改变委托检验机构、自行出厂检验发生变化等情形的。”

    第31条、32条明确了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六、对食品审查员的资格放宽。原先一般是不允许公务员取得审查员资格的,在此稿上则表述为“经培训考核合格,公务员可以取得审查员资格。”(第44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经资质认可的公务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无审查员资格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务员,可以参加现场核查,但不参与决定核查结论。”(第45条),此内容也是新加入的。

    七、收费的规定有变化。

    延续换证如果没有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的则不需要交纳审查费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其中:申请延续的不缴纳费用;申请第三十条第一、二项变更的,缴纳证书工本费;申请第三十条第三至八项变更的,酌量减少缴纳费用。检验费由申请者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第71条)

    更多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viewthread.php?tid=317960

日期: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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