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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10-2012年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调查发[2010]40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10-20 11:01 来源:中国产业安全指南网 
核心提示:为继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满足国内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需要,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107号),商务部修订了2008年制定的《2008-2010年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并改名为《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见附件)。现将《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调查发[2010]40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0-2012年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继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满足国内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需要,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107号),商务部修订了2008年制定的《2008-2010年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并改名为《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见附件)。现将《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认真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样本企业数据直报工作。要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计划和《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努力提高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报表项目填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并且严格按《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数据报送时间

    《报表制度》自2010年10月起正式执行。数据报送时间为:月度数据在每月20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年度数据在每年2月20日前填报上年数据。

    三、数据报送方法

    重点监测样本企业和重点行业协会通过登陆中国产业安全指南网(http://www.acs.gov.cn)“数据报送”栏目直接上报数据。

    如执行《报表制度》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

    联系人:朱小娟、吴翠翠,电话:010-65129544,传真:010-65198437,电子邮箱:acs@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0年10月13日

    原文:商务部关于印发2010-2012年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附件:2010-2012年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日期:2010-10-20
 
 标签: 调查
 科普: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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