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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拟修定改进关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标签的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3-31 14:33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原文:
核心提示:2012年2月29日韩国发布通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拟修定改进关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标签的法规。

  2012年2月29日韩国发布通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拟修定改进关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标签法规

  修订如下:

  -按照农林水产食品部的条例规定,当环境友好型农产品的图案或字符标示在包装或容器上时,包括认证编号、产品编号,以及生产地点的其它相关信息同样也应当显示(第17条第2段)

  -当认证机构1)由于认证机构故意或重大疏忽认证了未达到认证标准的农产品,2)未能遵照认证审议及复验程序和方法,3)由于清理、破产或其它原因未能履行认证职责时,该部可以撤销认证机构的指定或命令全部或部分暂停其职责(第17-6条第1段)

  -当1)产品检查和分销过程中显示该认证的产品未能达到认证标准,2)在第17条第2段下面部分规定的相关信息未显示或错误的显示,或3)经验证犯有违反第17-5条的违法行为时,农林水产食品部应当命令获得环境友好型农产品证明的任何人,或这类认证的产品的分销商更换环境友好型农产品的标签,禁止使用这类标签,或禁止销售这类产品,或命令显示或改正在第17条第2段下面部分规定的相关信息(第18条第1段)

  -在未能遵守第18条第1段中规定的关于更换标签,暂停使用这类标签,或禁止销售这类产品,或命令显示或改正没有合理理由的相关信息的这类命令的情况下,以及由于企业变更或倒闭被视为难以生产认证的产品的情况下,同样也应当撤销证明(第18-2条的第1段第3和4分段)

  -农林水产食品部可以验证环境友好型有机原料产品是否可以用于生产有机产品并公开通报这类产品包括其名称和主要成分的信息,并且证明上等产品的质量保证,以促进环境友好型有机原料产品的开发及质量改进。该部可以指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设备的有关机构发布公告和颁发质量证明(第20-2条至20-14条:新规定的)

  -1)通过欺骗行为或其它不合法的方法进行公告或获得质量证明(下称“农产品公告”),2)在不是环境友好型农产品的产品上粘贴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标签或此类类似的标签,或违反第17-5或3条第2分段,粘贴与所获得的农业原料公告详细资料不同的标签,或3)将农业原料标准公告不允许的原料混杂到已经获得农业原料公告的产品中的任何人,将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0万元的罚款。

日期:2012-03-31
 
 地区: 韩国 亚洲
 行业: 渔业水产 果蔬
 标签: 法规 食品 水产 农产品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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