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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4年第一批核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公告(黑食药监乳品〔2014〕1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5-28 09:29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局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为飞鹤(甘南)乳品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换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局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为飞鹤(甘南)乳品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换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特此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监管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获证企业要监督其严格按《细则》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级监管部门对许可证到期后未提交换证申请和未通过许可审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企业用于生产婴幼儿乳粉的相关设备、原辅材料及包材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加强巡查,坚决杜绝无证生产、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等违法行为。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各生产企业加强乳制品生产过程控制。对空调运行进行监控,做好初、中效滤袋更换、臭氧消毒等工作及记录,特别是企业长期停产后再生产的,要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全面消毒工作,防止出现消毒死角,造成二次污染。
 
  四、各级监管部门在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对在历次抽检和风险监测中有关键项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检频次;严格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相关内容,指导企业做好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各生产企业加强对留样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储存环境要进行严格控制;在留样期间,应积极开展对留样产品的稳定性及其他关键指标进行探索性检测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日期: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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