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流〔2014〕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2-10 13:32 来源:广西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14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窗口)、驻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14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散装食品经营职责
 
  第五条  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户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装食品经营户中有批发业务的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零售业务的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内容要及时、齐全、规范。
 
  (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销售凭证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
 
  (二)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实行专区销售,及时清理到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 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
 
  (三)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等内容;
 
  (五)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 下列散装食品不得销售:
 
  (一)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
 
  (二)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
 
  (一)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4-12-10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