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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18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7-29 09:49 来源:国家粮食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职责,督促各类粮食企业严格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职责,督促各类粮食企业严格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4〕25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6〕58号)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粮食统计职能是否已实行归口管理,未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的是否明确了统计牵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统计调查经费是否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
 
  2.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制定了全省统一的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将粮食经营台账印发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3.指导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粮食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覆盖面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情况。
 
  4.开展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情况。本年度粮食统计培训计划安排情况,今年以来已组织开展培训情况,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情况。
 
  5.开展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发布本地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等信息情况;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网站公布了粮食统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接受粮食企业统计咨询服务等情况。
 
  6.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对拒不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查处情况,处罚结果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公布;粮食统计违规行为是否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必要的惩戒。
 
  (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2.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3.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是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今年以来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
 
  5.报送政策性粮食收购进度情况。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每五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地)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督查、抽查阶段。
 
  (一)自查。8月31日前,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要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分别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情况的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督查。9月3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对自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自查后仍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行为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三)抽查。10月31日前,国家粮食局将派出工作组对10个重点省份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成效评估。其中,河北、辽宁、福建、湖南、四川等5省为必查省份,其余5个省份将视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工作组将根据今年以来粮食统计月报报送情况,在重点省份中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全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共同抓,对专项检查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监督检查和统计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国家和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示范单位要在专项检查中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及各地分支机构、直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结合当前粮食统计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重点对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查和抽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及时汇总上报。2016年9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我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要求,把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省(区、市)粮食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大惩戒力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已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督查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属于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属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国家粮食局在抽查中发现涉粮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责成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粮食经营者信用记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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