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适用企业的营业者及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培训免除标准,由得到调查、评估结果合格判定的(满分的85%以上)企业强化为得到满分的95%以上的企业;
b.新设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适用企业认证有效期延长申请所需的程序等;
c.管理可能危害健康营养成分的主管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上年度业绩报告与该年度项目计划书及预算表等;所设主管机关,其项目相关事项、运营预算编制、执行的是否适当等,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应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指导、监督;
d.扩大不视为虚假标示、虚假广告标示及广告的范围,以便可标示获知特殊医疗用途等食品摄取对象的疾病名称;
e.扩大食品制造、加工业的设施标准适用特例。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认为医药外品成份不会转移到食品中时,医药外品制造设施可作为食品制造、加工设施使用;
f.修改食品服务业的设施标准,以便营业者同时进行糕点业及快餐销售制造、加工业时,可使用同一烹饪场所,以便减轻营业者负担;
g.营业者召回食品对象扩大至致敏成分未标示及流通期限未标示等情况;
h.对于以伪造重量或价格为目的,在食品中混入蜡、冰、琼脂等异物或让冷冻水产品中的冰衣超过净含量的20%的营业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标准;
i.违反无添加剂强调标示的情况,行政处罚标准加以合理化以便减轻营业者负担;
j.对于自我质量检查不合格事实未进行报告的情况,制定了行政处罚标准。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