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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6〕8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11-09 15:4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第21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局、各相关处室、审查中心:
 
  《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第21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6版)》的实施意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则》,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时限要求,有效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
 
  (一)受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审批处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等工作;协助编制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和管理规定;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局)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等工作,原则上在许可大厅办理。
 
  (二)审查部门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与审批部门会商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并确定现场核查组、组织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流转、审核、汇总,市级食品生产许可制证和许可档案归集工作(市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审查中心负责归档;另一份由区局负责归档),负责审查员组织管理工作。
 
  (三)审批部门
 
  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审核并拟定审批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并发布许可信息公告;负责组织编制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和管理规定等工作。
 
  区局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公告、发证等工作;负责本级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材料流转、整理、汇总和归集工作。
 
  二、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受理部门(许可大厅)人员应按照受理标准,对申请材料是否标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二)审查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材料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市级和区级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许可材料的审核、拟定审批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等工作。
 
  三、关于申请多食品类别生产许可问题
 
  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食品类别生产许可的,应依据材料审查情况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中每个食品类别的核查结论,按照食品类别分别实施许可。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现场核查通过的食品类别,准予许可;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现场核查不通过的食品类别,不予许可。
 
  四、关于企业条件变化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区局报告。区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对企业报告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品种明细或外设仓库地址等内容。
 
  五、关于旧版证书换发新版证书时限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申请旧版证书换发新版证书的,新版证书的发证日期以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起向后延五年。
 
  六、关于企业现场核查问题的整改工作
 
  经现场核查判定为通过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企业所在地区局书面报告。
 
  相关区局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七、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
 
  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发了《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公开、进度可查询等便民功能。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应通过《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办理。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市市场监管委不再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工作。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日期: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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