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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办字〔201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1-25 16:28 来源:江西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强对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认真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进行规范,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月24日至3月7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于企业自查出的问题严格进行整改,并于整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至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 监督检查阶段(2017年3月8日至6月10日)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属地监管部门收到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改报告后,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检查内容并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7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总结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逐级报送书面工作总结至省局。
 
  三、工作重点
 
  (一)企业自查
 
  1.生产企业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标签标识开展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经营企业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相关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属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上报的整改情况,以飞行检查方法,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畅通渠道,形成机制。畅通群众相关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做好重大情况的报告,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加强反馈,及时上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书面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和情况汇总表逐级报送省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出动执法人次、检查企业家次、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依法处罚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方面内容。
 
  联 系 人:张婷
 
  联系电话:0791-88555367
 
  邮    箱:237450644@qq.com
 
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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