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地(州、市)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酒类、糕点、蜂产品、餐饮食品等10大类405批次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抽检合格的样品396批次,合格率为97.8%,不合格样品9批次,不合格率为2.2%。现将有关产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