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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草莓变质诉超市 法院调解获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4-01 16:32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 黄洋   原文: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购买到变质食品将销售者告上法庭的消费者却寥寥无几,家住长寿区的吴先生就较真了一回,他在某超市花29.6元买到2盒变质草莓后,向长寿法院起诉该超市要求赔偿。近日,长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购买到变质食品将销售者告上法庭的消费者却寥寥无几,家住长寿区的吴先生就较真了一回,他在某超市花29.6元买到2盒变质草莓后,向长寿法院起诉该超市要求赔偿。近日,长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3月3日晚,吴先生在某大型超市长寿分店购买了2盒盒装草莓,付款后在食用时感觉有异味,经辨别发现刚买的盒装草莓竟然已经发霉。随即,吴先生要求销货超市退货并赔偿,当天双方交涉未果。第二天,吴先生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了投诉,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吴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了该超市,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1000元。
 
  长寿法院受理该案后,调解中心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吴先生认为自己购买到变质草莓后本想协商解决,但超市方面态度强硬,更让人气愤的是从出事到现在,超市一直不主动联系解决此事,所以才提起诉讼。超市工作人员则认为,销售的该批盒装草莓有进货依据和植物检疫证书系合格食品,由于草莓自身比较“小气”,不能排除是消费者购买后保存不当造成的。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黄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一边安抚原告激动情绪,一边客观地指出被告应对鲜活、易变质水果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下架。经过反复调解,原告心中的怒气渐渐消解,被告也主动承认工作中存在不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吴先生700元。吴先生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超市等销售食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定期检查货架,及时下架过期、变质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维权。
日期: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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