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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第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8-31 10:05 来源:辽宁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39号),涉及辽宁1家生产企业和1家入网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39号),涉及辽宁省1家生产企业和1家入网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米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1号店商城内发从食品专营店在1号店(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米(净含量150g/袋,生产日期:2017-04-0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60%。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丹东市振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查明企业生产该批次产品830袋,已销售830袋(其中17袋销往1号店商城内发从食品专营店,其余813袋在丹东地区的食品店销售),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库存数量为零。丹东市振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丹东市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暂停生产同类产品,制定召回计划,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目前无产品召回。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原因正在排查中。
 
    二、丹东市内发从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糖醋蒜米”产品
 
    (一)1号店商城内发从食品专营店在1号店(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米(净含量150g/袋,生产日期:2017-04-03),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60%。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丹东市振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依法责令企业配合生产企业下架封存和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产品共17袋已全部销售,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强化索证索票管理,严把进货质量关,保障网络经营食品安全。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7年8月28日
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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