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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 第221号通告涉皖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26 08:05 来源:安徽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12月22日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涉及贵州省1家食品生产企业。
      12月22日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涉及贵州省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风险控制等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经营者为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卤咸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81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高出62.0%。初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结果为0.81g/100g,仍为不合格。
 
  生产企业所在辖区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检查情况
 
  已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企业共生产21包,共计8.4公斤,货值945元,已销售16包,共计6.4公斤,剩余5包全部作为国抽样品,无库存。销售出去的16包,被个人网购,已无法召回。
 
  三、整改情况
 
  企业分析,国抽不合格原因为销售过程储运不当造成。产品通过网络销售,快递配送。快递时间长达4天,时值夏季高温,气温达35度以上,快递集装箱内温度尤高,加快产品中产生过氧化值的速度,导致超标。
 
  肥西县食药监局在企业生产现场未发现其他异常。
 
  该企业已通过在库房增加空调,夏季放入冷库贮存,网络销售增加冰块降温,并适当缩短保质期等措施进行整改。肥西县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整改到位。
 
  四、处罚情况
 
  肥西县食药监局已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2017年11月20日立案,2017年12月19日结案。按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进行了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87.20元,罚款:10300元。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安徽省食药监局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日期: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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