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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27 09:23 来源:北京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2017年第38号、42号、47号、54号通告中4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要求,现将涉及北京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2017年第38号、42号、47号、54号通告中4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要求,现将涉及北京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草原安达情酒
 
  (一)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宁城安达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安达情酒(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4日),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京海淀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7〕100050号)
 
  二、北京锦绣江龄调料经营部销售的五香粉
 
  (一)北京锦绣江龄调料经营部在淘宝(网站)销售的标称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生产日期:2016-06-2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北京锦绣江龄调料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北京锦绣江龄调料经营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7〕100697号)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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