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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1-10 11:21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饼干、糕点、肉制品、罐头、酒类、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可可及咖啡焙烤食品、饮料、薯类和膨化食品、调味品等共抽检11个地市2599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2550批次,不合格产品49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饼干糕点肉制品罐头酒类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可可咖啡焙烤食品饮料、薯类和膨化食品、调味品等共抽检11个地市2599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2550批次,不合格产品49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桐乡生活广场超市经营的标称海宁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冰糖检出螨,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闽发副食品批发部经营的标称海宁市袁花镇惠佳食品厂(分装)生产的甜蜜砂糖检出螨,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丽水市宗明欢乐购购物超市经营的标称义乌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凉老冰糖检出螨,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桐庐县城南街道喜运副食品商店经营的标称杭州余杭好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凉果类),胭脂红检出值为0.093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5g/kg)高出86%;苋菜红检出值为0.18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5g/kg)高出2.6倍;亮蓝检出值为0.047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25g/kg)高出88%。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温州市翔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十三妈妈坚果曲奇西饼原味,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5CFU/g、40CFU/g、40CFU/g、8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瑞安市场桥全龙超市(谢新康)销售的标称温岭市箬横旺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糯米锅巴(油炸类),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40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60%。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瑞安市一佳福超市(白洪青)销售的标称瑞安市一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锅巴,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74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2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八)瑞安市李大同(老五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葱油桃酥,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99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3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腰果,铅检出值为0.976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3.9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味豌豆(坚果炒货食品),酸价检出值3.8(KOH)mg/g,比标准规定≤3(KOH)mg/g高出26.7%。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豌豆(坚果炒货食品),酸价检出值4.6(KOH)mg/g,比标准规定≤3(KOH)mg/g高出53.3%……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二)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味豌豆(坚果炒货食品),酸价检出值3.9(KOH)mg/g,比标准规定≤3(KOH)mg/g高出30%……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三)杭州近江食品市场谢文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诸暨市天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杏仁,霉菌检出值为40CFU/g,比标准规定≤25CFU/g高出60%。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四)湖州康山街道朱荣芳炒货店销售的标称桐乡市高桥桂龙炒货食品厂生产的炒米(泰国风味炒米),酸价检出值为5.7(KOH)mg/g,比标准规定≤3(KOH)mg/g高出90%;大肠菌群检出值分别为20 CFU/g 、80 CFU/g 350 CFU/g 40 CFU/g 、<1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五)湖州康山街道张三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桐乡市龙翔宝宝炒货厂生产的开心豆(油炸类),酸价检出值为4.8(KOH)mg/g,比标准规定≤3(KOH)mg/g高出60%。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六)湖州康山街道张三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桐乡市龙翔宝宝炒货厂生产的香辣豆瓣(油炸类),酸价检出值为6.66(KOH)mg/g,比标准规定≤3(KOH)mg/g高出1.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七)湖州吴兴方强炒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浙江上口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豌豆,大肠菌群检出值分别为40 CFU/g 、150 CFU/g 、170 CFU/g 、220 CFU/g 、33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十八)舟山市普陀区甘霖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舟山市金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源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宁波市鄞州玉源纯水厂生产的新四方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临海市九龙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天台县桃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包装饮用水(天然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台州市路桥财进宝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浙江百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银泰店销售的酸奶饮品(黄桃味),蛋白质检出值为 0.7g/100g, 比标准规定(不得小于1.0g/100g)低30%。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义乌市毛店镇康丰饮料厂生产的豆奶饮料,蛋白质检出值为0.8g/100g,比标准规定(不得小于1.0g/100g)低20%。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浙江长兴永泰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菊花茶,铅检出值为8.64mg/kg,比标准规定为≤5.0mg/kg高出72.8%。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乐清市双林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林饮用天然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24mg/L,比标准规定为≤0.01mg/L高出1.4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岱山县长涂镇大岙净水厂生产的高鳌山纯净水,耗氧量检出值为102.2mg/L,比标准规定为≤2.0mg/L高出50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浙江上百一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新昌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鲜肉芋饺,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118g/100g,比标准规定为≤0.25g/100g高出3.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一)宁海县梅林菊荣副食品店(吴荣兴)销售的标称衢州市溢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衢州麻饼,酸价检出值为49.8mgKOH/g,比标准规定≤5mgKOH/g高出9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二)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百丈东路一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芝麻脆片,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1mgKOH/g,比标准规定≤5mgKOH/g高出62%。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三)宁波市海曙高桥从福超市(叶祖根)销售的标称绍兴市友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酥(芝麻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3mgKOH/g,比标准规定≤5mgKOH/g高出66%。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四)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红方糖食品店(傅和平)销售的标称嘉善洪馨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糕(冷加工)(熟粉类糕点),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0.3mgKOH/g,比标准规定≤5mgKOH/g高出1.1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五)宁波物美姜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佰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佰诒行小麻花,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2mgKOH/g,比标准规定≤5mgKOH/g高出44%。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六)天台大润发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岭市荣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酥,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40g/100g,比标准规定≤0.25g/100g高出60%。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七)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膨翔食品厂生产的肉松虾条,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74g/100g,比标准规定≤0.25g/100g高出2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八)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红方糖食品店(傅和平)销售的标称嘉善洪馨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类糕点)(芝麻味) ,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90g/100g,比标准规定≤0.25g/100g高出2.6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十九)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萧山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口不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糕(熟粉类糕点),大肠菌群检出值分别为40CFU/g、270CFU/g、50CFU/g、30CFU/g、10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十)杭州云石轩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福同会食品厂生产的红枣莲子糕,大肠菌群检出值分别为35CFU/g、40CFU/g、70CFU/g、20CFU/,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十一)浙江天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仙居县多美自然食品厂生产的山哩珍(香鹑蛋),不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十二)浙江金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俞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加仑,胭脂红检出值为0.081g/kg,比标准规定≤0.05g/kg高出62%;亮蓝检出值为0.043g/kg,比标准规定≤0.025g/kg高出72%。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十三)江山市星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菜花粉,铅检出值为1.03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1.1倍; 霉菌计数检出值为2300CFU/g,比标准规定≤200CFU/g高出10.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十四)杭州富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小安土特产蔬菜加工厂生产的小米辣,苯甲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1.71 g/kg,比标准规定≤1.0g/kg高出7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74,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十五)嵊泗县嗨鲜记海洋食品店销售的标称舟山市定海临金水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蟹糊,菌落总数检出值分别为1.2×105、6.6×104、1.1×105、9.0×104、1.0×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5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4CFU/g的要求;大肠菌群检出值分别为590 CFU/g 、190 CFU/g 、470 CFU/g 、280 CFU/g 、44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十六)瑞安市郭彪水产行销售的标称瑞安市胜泰食品厂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皮,山梨酸检出值为0.457g/kg,比标准规定为≤0.075 g/kg高出5倍。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十七)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鳗丝,苯甲酸检出值为0.14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十八)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店销售的的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5.2%vol,标准规定为37.0~39.0%vol。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十九)龙游县月华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龙游县荣光酒厂生产的白酒(龙莲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7.3 %vol,标准规定为49.0~51.0%vol。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杭州、温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舟山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03日
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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