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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3-02 14:0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5号),涉及新疆两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5号),涉及我区两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产品名称:椒盐巴旦木,商标:兵团大地,规格型号:210g/包,生产日期:2017—03—0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25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加工“兵团大地”牌椒盐巴旦木40包,货值金额为1072元,收取加工费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公司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21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企业在销售食品时,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分析出不合格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企业设备不完善,生产技术不过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后未能做后续处理,出厂未做检测,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整改措施: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暂停生产进行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生产控制过程,改进生产工艺,做好出厂检测,递交整改材料,待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日期:2018-03-02
 
 地区: 新疆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食药监局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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