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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佳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鸡蛋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4-24 13:23 来源:四川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0号),涉及四川省1批次在成都佳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成都福久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鸡蛋,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0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佳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成都福久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鸡蛋。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0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鸡蛋,抽样单编号:GC17000407061;产品名称:鸡蛋;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8-21;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成都佳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生产企业为:成都福久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成都佳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鸡蛋29件,共计673.6公斤,货值8420元;已销售29件,共计673.6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件,共计0公斤。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所致。
 
  双流局要求该企业在2017年9月15日至10月19日期间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召回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双流局已于2017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7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7年12月13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633元(人民币陆佰叁拾叁元整);
 
  2. 罚款1800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抄告书后,立即到成都福久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6号附66号1层开展核查,发现该地点已变更为“成都市精扳手(顺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成华局电话联系成都福久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原有电话多次拨打无法打通。
 
 
  2018年4月23日
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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