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0-17 15:20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河南省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砂糖桔,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我省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砂糖桔,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督抽检中,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砂糖桔,丙溴磷检出值为0.5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查处情况
 
  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砂糖桔是从万邦国际批发市场B8区8号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购进的,共计20箱,已销售完毕;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经营的该批次砂糖桔是2018年3月10日,通过中介广西永福县唐光明从广西永福县当地唐献云、周祖凡、王红珍三名农户手中购进,共计2600箱(7012.5公斤),已销售2598箱,剩余2箱(共计100公斤)被该商行员工食用,没有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上述两家经营公司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据,如实说明产品的来源,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永旗果品商行、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食药监食罚﹝2018﹞28号。
 
  2018年10月16日
日期:2018-10-1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