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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3-29 16:51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我部决定2019年继续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我部决定2019年继续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此次能力验证采用规定方法,验证实验室对鲤春病毒血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急性肝胰腺坏死病等8种疫病病原的检测能力(由实验室自选一种或多种参加验证)。各种疫病病原的检测方法见附件1。
 
  二、能力验证样品和标准物质提供
 
  此次能力验证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分别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等3家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见附件2)提供指定疫病种类的验证样品和标准物质,评估验证结果。
 
  三、参加单位范围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等)、已经承担《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省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河南、宁夏、重庆、贵州、河北唐山、湖南常德、四川广元)和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水生动物病原库(上海海洋大学)和拟承担2020年国家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检测任务单位等相关实验室必须参加;已经建成运行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至少参加一种疫病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报名和验证准备(3—5月)。4月15日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参验单位”)向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名(报名回执见附件3)。5月底前,承担单位进行实施方案设计、病毒扩增、预试验、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等。
 
  (二)开展验证(6—7月)。6月15日前,承担单位向参验单位发送能力验证样品并签署标准物质提供协议,提供作业指导书和样品接收确认单、结果报告单。6月30日前,参验单位向承担单位提交验证结果。7月底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承担单位汇总能力验证结果。
 
  (三)验证结果评价及公布(8—9月)。8月底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专家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能力验证总结报告》提交我部。9月底前,我部公布验证结果满意单位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能力验证,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为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依法开展,确保安全。各实验室要依法做好能力验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各参验单位必须依法在本单位的实验室内完成验证,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如有串通作弊或伪造数据,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兼传真):010—59192918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电话(兼传真):010—59195003
 
  邮箱:bfc@agri.gov.cn
 
  附件:1.各种疫病病原的检测方法
 
  2.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信息
 
  3.报名回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农办渔〔2019〕19号.ceb
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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