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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1-04 15:57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北京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京东商城88°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枇杷蜂蜜和百花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88°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蜂献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枇杷蜂蜜和百花蜜,经检验,其中诺氟沙星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88°官方旗舰店”,经营企业为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11层2单元1202。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函”。

  (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药分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北京宏昌鑫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19.2元;罚款13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朝)市监食罚〔2019〕100416号】

  二、在“京东商城”经营的蜂蜜

  (一)京东商城蜂之侣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蜂献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经检验,其中诺氟沙星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蜂之侣官方旗舰店”,经营企业为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荣华时代大厦2005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函”。

  (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药分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四洲粒粒橙汁饮品

  (一)京东喜年华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四洲(苏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洲粒粒橙汁饮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10号A108室,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455支弄69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函”。

  (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药分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北京顺达源佳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京顺达源佳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19年5月14日),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北京顺达源佳晨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丰市监食罚〔2019〕100510号】

  五、在“京东商城”经营的青岛火腿肠

  (一)京东喵小肉食品饮料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喵小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火腿肠(生产日期:2019-03-22),经检验,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沭阳喵小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宿迁沭阳县沭城天下2幢1804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沭阳喵小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函”。

  (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沭阳喵小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食药分局已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日期: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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