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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 我区第十五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0〕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1-15 09: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力量,全面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桂林、防城港、玉林、来宾、崇左等5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桂林玉昌食品有限公司实验室等19家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述19家实验室递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比对结果均通过验证,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同意上述19家实验室即日起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业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力量,全面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12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98号)要求,我厅对桂林、防城港、玉林、来宾、崇左等5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桂林玉昌食品有限公司实验室、东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等19家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述19家实验室递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比对结果均通过验证,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同意上述19家实验室即日起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业务(见附件)。

  获得授权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做好样品检测前的处理和灭活以及检测结束后的废弃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实验室相关物品和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对剩余样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做好检测记录,对检测结果负责。对检测到疑似阳性样品的,要严格按照农办牧〔2018〕54号、农办牧〔2018〕66号和桂农厅发〔2019〕175号文要求送检和报告。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对出现检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报告不及时、弄虚作假的实验室,要及时上报我厅。一经查实,我厅将即行取消其检测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日期: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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