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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卖假冒槟榔,90后店主被起诉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4-15 16:06 来源:湖南法院网 作者: 梁成文   李云霞   原文:
核心提示:在网店既销售正品槟榔,同时又通过网络采购散装槟榔和包装袋,混杂进行销售,4月1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兑现了赔偿款。
  湖南法院网讯  在网店既销售正品槟榔,同时又通过网络采购散装槟榔和包装袋,混杂进行销售,4月1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兑现了赔偿款。

  2017年底,被告宁某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店铺进行槟榔销售,因为“口某王”槟榔比较受外省顾客的欢迎,其便采取正品与假冒产品混合在一起进行销售,以谋取利益。湖南省口某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侵权商标专用权人,“口某王”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认定“口某王”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宁某在淘宝网店铺中销售假冒“口某王”槟榔,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1万元并停止侵权。

  据了解,宁某因销售假冒“口某王”槟榔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同时,湖南省口某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承担民事责任,娄底中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权利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宁某自行采购带有“口某王”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包装槟榔并销售,侵害了“口某王”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网络交易是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从而触犯法律。其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销售假冒商品具备法定情节,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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