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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7期) 2020年 第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4-17 10:4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84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3和附件4)。不合格食品涉及其他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84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3和附件4)。不合格食品涉及其他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其他污染物

  (一)奎屯大河宴鱼馆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博乐市大河宴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博乐市八楼客啃蹄花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博乐市舌尖记忆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博乐市香吧拉拌面馆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美居物流园L座1层18号的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洪七公吃串串美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美居物流园L座L1-16的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烤无极烧烤店经营使用的密胺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阿勒泰市鲁冰花饺子城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陶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阿勒泰市香飘边疆乡村馕坑肉店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博乐市放牛记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博乐市麻辣盛宴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昌吉市渝鸿宽窄巷老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阿勒泰市巴门焱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

  (一)阿克苏市皇冠美食城经营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阿克苏市全牛馆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昌吉市渝鸿宽窄巷老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昌吉市浏侠便利商行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塔城市小宋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刘师傅禽蛋店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阿克苏金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晶水路店销售的熟香肠(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日期: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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