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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应急发〔2020〕2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4-20 16:19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黑应急发〔2019〕117号)要求,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按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黑应急发〔2019〕117号)要求,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16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依据《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是指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在省双随机抽查平台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双随机抽查平台开展相关工作。未纳入省双随机抽查平台的执法检查对象和事项,均不作为双随机检查内容。未纳入省双随机抽查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执法人员,不得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制定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对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监管执法活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制定,做到监管执法事项全覆盖,并依据行政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组成,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并按照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第七条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任务需要,采取在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分类标注筛选等方式,临时生成与本次检查任务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也可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将监管对象名单批量导入双随机抽查平台,建立执法检查名录库。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企业,应适当加大抽查频次。

  第八条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监管领域联合抽查,定向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确定参与部门并在双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选相关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一次性完成对抽查对象的检查。

  第九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实施随机抽查,应当制作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含抽查范围、实施时间、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对象数量等,并根据随机抽取企业情况确定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开展工作,同时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开展事中公示,并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市(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作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有效衔接工作,将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0-04-20
 
 地区: 黑龙江 中国
 行业: 食品检测
 标签: 检查 管理 监管
 科普: 检查 管理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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