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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7-30 15: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62 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576 号),涉及广西辖区5家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62 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576 号),涉及我辖区5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农贸市场刘连忠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4530202 样品名称 韭菜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刘连忠
检验不合格
项目
腐霉利 检验机构 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刘连忠于2020年3月25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韭菜3kg,监督抽检3kg。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星)监罚字〔2020〕10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票据票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七星区桂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4530194 样品名称 西芹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七星区桂记蔬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毒死蜱 检验机构 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七星区桂记蔬菜经营部于2020年3月2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西芹400kg,销售400kg(含监督抽检3kg)。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依法没收当事人销售涉案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60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星)监罚字〔2020〕1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销售商品票据齐全,符合相关要求规定;对于相关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商品进行下架销毁处理,避免不合格商品流通销售。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南桥市场(罗海林)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4530067 样品名称 鸡肉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罗海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罗海林于2020年3月17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鸡肉5kg,销售5kg(含监督抽检2.17kg)。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鸡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自动停售问题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鸡肉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4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林忠蔬菜批发部宁建英销售的红米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4530082 样品名称 红米椒(辣椒)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林忠蔬菜批发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镉(以Cd计) 检验机构 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宁建英未领取营业执照自2020年3月13日起租赁玉林市林忠蔬菜批发部擅自从事蔬菜经营活动,并于2020年3月18日购进红米椒(辣椒)15kg,销售8.5kg(含监督抽检3kg)。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生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蔬菜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其销售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红米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管理办法》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蔬菜经营活动行为处罚人民币2000元;2.销售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红米椒(辣椒)的行为处罚人民币5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玉市监案〔202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环境污染问题。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健哥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PJ20000000004530092
样品名称
茄子
生产日期
2020年3月18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玉州区健哥蔬菜批发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克百威
检验机构
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玉林市玉州区健哥蔬菜批发部于2020年3月18日购进茄子212.5kg,销售212.5kg(含监督抽检3kg)。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生分局于2020年4月20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元;2.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玉市监案〔202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日期: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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