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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1 11:46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年〕850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年〕85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天猫康思农官方旗舰店(武汉农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康思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天猫康思农官方旗舰店(武汉农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康思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蜜(生产日期:2019-06-24,规格型号:480克/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41630242,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武汉农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康思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整,罚款5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武汉农贸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当事人表示要吸取深刻的教训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进行采购。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

  2.生产环节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督促该企业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协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经排查分析,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蜂农在养殖蜜蜂时饲喂了诺氟沙星。当事人召开质量管理人员会议表示要吸取深刻的教训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原料采购和入库验收管理,不合格原料不得入库;对购进原料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020年7月3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
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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