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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25 15: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及营养声称相关问题

  1.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是否可以出现在包装标签上的其他大段字中?是否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

  答: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以出现在电视广告或图片广告等宣传媒体中,但应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当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示,并进行营养声称?

  答: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本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3.天然矿泉水中含有K、Ca、Na、Mg等多种矿物质,但含量大多无法满足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矿物质的含量声称条件,是否能在产品标签上宣称含有K、Oa、Na、Mg等矿物质?

  答: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条款规定,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其中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无”、“富含”等。因此,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含有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只有当营养成分含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含有”的声称要求时,才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宣称“含有”。

  天然矿泉水属于包装饮用水,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属于营养信息。

  4.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可以对原料进行营养声称,如果可以,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吗?如何标注?

  答:当所添加原料中的营养成分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营养声称要求时,可按照标准规定对其进行营养声称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5.没有NRV的营养素是否可以声称?标准中没有涉及的营养素是否可以声称?

  答: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GB28050—2011附录C的规定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标准中未涉及的不可以进行营养声称。

  6.如何理解“参考食品(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对于减盐声称,参考食品选择的规则是什么?如发酵产品酱油,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酱油由于使用的原料优劣、发酵工艺等差异较大,会造成所含的营养成分如钠等差异大企业较难合理而准确地选择参考食品,请给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

  答:参考食品(基准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当进行比较声称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考食品,选择时应考虑以要求:

  ①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②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③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

  例1: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例2:“普通牛奶”可作为声称“加维生素D牛奶”的参考食品。为了能体现产品的真实特点,同时又避免涉嫌不正当竞争,企业可以采用自有市售的同类产品做为参考食品(基准食品)进行营养声称。

  7.在满足了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同一张标签的其他位置增加图形式的营养标签?

  答: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者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概念,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高低的含义等,以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

  8.根据本标准表C.1的规定,对维生素或矿物质进行“富含”声称时,仅需满足下迷三个条件之一即可:①每100g中≥30%NRV;②每100m≥15%NRV;③每420kJ中≥10%NRV。当在标签上进行相应的含量声称时,为便于消费者理解,是否应增加相应的备注以明确因满足何种条件进行含量声称,如“营养声称仅以每100g计”“营养声称仅以每100mL计”“营养声称仅以每420k计”?是否可以增加示例作为参考?

  答:当某产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一进行营养声称时,如果未明示满足何种条件易引起歧义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愿在营养标签邻近部位采用增加相应说明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其满足条件,如“营养声称以每100g计”、“营养声称以每100mL计”、“营养声称以每420kJ计”等。

  9.本标准允许的营养素功能声称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七十条的规定?

  答:不违反。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的声称。由此定义可以看出,该种声称不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因此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

  10.声称“无糖”是“碳水化合物”符合声称条件,还是“糖”符合声称条件?

  答:“无糖”声称是对糖的一种声称。糖包括单糖和双糖,是碳水化合物的一种,因此当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0”时,糖含量必然“0”。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示为“0”时,符合“无糖”声称的条件,企业可进行相应的声称,其营养成分表中无需强制单独标示糖的含量。若碳水化合物含量不为0而糖含量为0时,也可进行无糖声称,此时则需要单独标示糖的含量。

  11.本标准规定,如果声称“零或低胆固醇”则必须满足“低饱和脂肪”‘如牛奶通过工艺方法去除了胆固醇,而保留了本身的脂肪,是否可以声称“零或低胆固醇”?

  答:本标准已明确规定声称“无或不含胆固醇”或“低胆固醇”时,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因此当做上述声称时,应按标准规定执行。

  12.在包装上标示“强化钙铁锌”等未使用含量声称用语是否需要满足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答:“强化”不属于营养声称范畴。

  13.请明确产品反式脂肪酸含量远低于0.3%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上进行“零反式脂肪”或“100%不含反式脂肪”声称?对声称位置有何具体要求?

  答:依据本标准表C.1规定,当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0.3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时,可以声称“不含”反式脂肪酸或“无”反式脂肪酸为了标签表达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本标准表C.2中规定了当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符合“不含”、“无”的声称条件时,还可以使用“零(0)”“没有”“100%不含”“0%”等同义语。

  本标准B.2.6中列举了附有营养声称和(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营养标签格式,其中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14.在进行含量声称时,达到了“无”或“不含”的条件时,是否可以仅声称“低”?如乳制品中乳糖含量为≤0.5g/100g(mL)时,产品包装标签上可否选择标识“低乳糖”?

  答:根据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乳品中乳糖含量≤2g/100g(mL)时可进行低乳糖“声称,乳糖含量≤0.5g/100g(mL)时可进行”无乳糖“声称。根据上述声称的含量要求,若产品中乳糖含量≤0.5g/100g(mL)时,企业依据产品特点和设计理念声称”低乳糖“或”无乳糖“,均符合标准要求。

  豁免标示相关问题

  15.如何理解标准问答(修订版)中的”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强制标示的营养素含量均为0的食品,是否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答: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食品有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以及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食品等。若不属于标准中规定的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类别,即便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均为0,也应标示营养标签。

  16.根据标准问答(修订版)中关于生鲜食品的解释及举例说明,干贝、鱿鱼干等水产品是否属于生鲜食品,只加入食盐的腌制或盐渍的鱼或肉,加入食盐的干水果,酒糟肉(生的)等,这些是否属于生鲜食品,是否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何理解”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类似于豆粉、大米、薏米等这些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营养成分表吗?

  答: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豆粉、大米、薏米等需要标示营养成分表。干贝、鱿鱼干等水产品不属于生鲜食品,因为已经经过烹煮了;只加入食盐的腌制或盐渍的鱼或肉,加入食盐的干水果,酒糟肉(生的)等,也不属于生鲜食品,因为加入了配料食盐,以上两种都不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17.以八角、茴香等为配料的预包装食品烧卤调料是否要标注营养成分表?

  答:若该食品烧卤调料仅仅是以八角、茴香等构成的香辛料混合物则不需要标示营养标签。

  18.小磨香油产品标签是否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

  答:根据标准文本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官方问答(修订版)的相应要求,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小磨香油不属于豁免范围,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成分表。

  19.代用茶和含茶制品(如柠檬片、决明子等)等代茶饮的食是否需要标识食品营养标签?

  答:按照本标准问答,代用茶和含茶制品等代饮茶制品属于食用量较小的食品,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20.当企业自愿在预包装茶叶产品上标识营养标签时,由于茶叶食用方法的特殊性,是否可以明确茶叶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时是测茶汤还是茶叶?或者两种方法均可以?类似的产品还有含茶制品如调味茶、代用茶等。

  答:两种方法都可以。实际操作时为了避免歧义,企业可以在营养标签邻近部位增加相关说明,以明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

  21.GB280502011及标准问答(修订版)对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产品进行了列举,但不同部门理解不一,对符合豁免大类要求但未列举的产品是否需要标识营养标签不统一,如枸杞,可归类为食用比例较小的代用茶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此类食品是否需要标示营养标签?

  答:枸杞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22.胶基糖果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食品,无糖胶基糖果是GB/T238232009《糖果分类》中胶基糖果分类的一种,如果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无糖口香糖,需要标示营养标签吗?

  答:无糖口香糖属于针对糖的营养声称,应标示营养标签。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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