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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5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1-10 15:39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餐饮、流通、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饼干,餐饮食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74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720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见附件)。
   近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餐饮流通、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饼干,餐饮食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74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720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见附件)。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群研达实业有限公司食堂销售的麻油榨菜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东莞市虎门兴记蔬菜店购进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三、东莞市道滘亮和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九兴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四、东莞市东城安记水产品档购进的海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五、东莞市虎门琼记蔬菜店购进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六、东莞市东城小四川食店大岭山分店购进的黑鱼(生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东莞市莞城欢欢光鸡档购进的乌鸡,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东莞市豪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鲩鱼,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东莞市虎门晓玲蔬菜店购进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东莞市莞城明美光鸡档购进的乌鸡,甲硝唑、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东莞市虎门叶建蔬菜店购进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二、东莞市黄江富权深井烧鹅快餐店加工的葱油鸡、深井烧鹅一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十三、东莞市长安唐哥蔬菜店购进的黄豆芽、绿豆芽,分别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四、东莞市长安信记活鱼店购进的生鱼(淡水),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五、东莞市黄江惠隆猪脚饭店加工的白切鸡(半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十六、东莞市黄江林兴隆江猪脚饭店加工的深井烧鸭(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十七、东莞市樟木头玉梅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马鞍山华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十八、东莞市黄江粤巷烧腊餐饮店加工的白切鸡(半只)、盐焗鸡(半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十九、东莞市喜宝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堂销售的香辣榨菜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东莞市长安弟平蔬菜店购进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十一、东莞市长安瑞同鲜鱼店购进的生鱼(淡水),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十二、东莞市长安文东菜档购进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十三、东莞市长安文黄水产店购进的黄骨鱼(淡水),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十四、东莞市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食堂销售的标称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经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调查,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二十五、东莞依科聚合物有限公司二食堂销售的标称湖北谭坛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酸辣豆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十六、东莞元太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辣榨菜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购进、加工、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场、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鲜活农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消费时应注意食物种类多样化,不偏食,促进人体对各类营养物质的均衡吸收。食用农产品在冷藏条件下的保鲜效果优于常温,但不同品种应尽量分开保存,以免造成病原体的相互污染。食用水产品时要充分加热,以防范致病菌和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不食用感官不新鲜的水产品,以防止残留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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