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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18 08:25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物防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兰州海关制定了《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商文旅局、公安局,各隶属海关,甘肃矿区工商、质监、食药局、商务局、卫健委、交通局,东风厂区工商局、商务局、卫健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物防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兰州海关制定了《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2020年12月10日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物防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严格落实提前报备制度

  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电话或传真、邮箱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提交《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单》,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报关信息、承运企业等。《甘肃省外购冷链食品备案工作人员信息公示表》详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二、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以下简称总仓)设立和管理

  (一)规范总仓设置(商务部门负责牵头)

  1.指导督促总仓承接单位划分普通仓、总仓及车辆待检区,对人员通道和货物通道进行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2.指导督促总仓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卫生操作要求,仓储要有明确的标识标签。

  3.指导督促总仓承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安装全方位的监控设备,落实“阳光仓储”,实现远程监控;配备必要装卸货物工具,如叉车、地牛等机械化、半机械化运送设备,尽可能减少从业人员与货品直接接触。

  4.指导督促配备必要的消杀设备和物品,如:84消毒剂、洗手液、马桶消毒片、喷壶、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酒精、体温测量仪、医用橡胶手套、保鲜膜、空调系统专用消毒片等。

  5.指导督促设置备用库作为检测出阳性产品后的应急处置区。

  6.指导督促总仓食堂、宿舍等生活区应与总仓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二)加强总仓闭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1.加强总仓闭环规范化管理,具体参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总仓监管操作手册》落实(详见附件1)。

  2.各海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协助核查进口冷链食品入关手续,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3.实行值班值守制度。认真落实总仓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联系畅通,具体办法和人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联合确定。值班值守人员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

  4.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地总仓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总当日进出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商务部门。

  5.开展联合检查。总仓所在地的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对总仓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检,确保总仓设置和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三、强化消毒工作

  (一)装卸运输过程消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92号),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好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主体责任,落实装卸、运输过程消毒要求,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严格运输工具消毒,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船舶、冷藏集装箱内壁等运输装备,每承运一次装货前和卸货后要对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二)总仓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省卫健委印发的《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全面实施消杀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总仓承接单位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贮存场所、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生产加工设备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总仓承接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按国家规定应至少留存2年。

  (三)生产经营过程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市场开办方、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的清洁消毒,持续督促规范落实日常通风消毒等常态防控措施。

  四、强化核酸检测工作

  (一)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及时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运输工具、包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特别是对通报中明确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样检测覆盖面和抽样数量,做到抽样检测100%覆盖。所有抽样尽量延伸到单体产品。对监管总仓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加大市场流通环节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包括海鲜批发市场、带有冷库的食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销售冷冻肉类及水产品的商场超市等场所和餐饮单位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范围包括重点食品样本、市场环境样本和从业人员样本,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异地协查通报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在接到涉事进口冷链食品协查通报后,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下,立即开展涉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的排查,对涉事进口冷链食品样本及内外包装、储存环境和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核酸检测。

  五、强化物流运输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冷链食品车辆和人员的监管,督促各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和预防性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消杀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督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信息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装运货物、车船、司乘人员、船员、装卸货及收货人员的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督促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督促运输车辆载运进口冷链食品时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

  六、强化追溯管理工作

  (一)加快对接国家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优化改造“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接入国家级平台。强化协同联动,在信息通报、风险交流、排查处置等方面加强部门合作,凝聚工作合力,织密进口冷链食品“物防”网络。

  (二)彻底摸排进口冷链食品底数(商务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商务管理部门根据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商贸流通行业做好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商务电〔2020〕155号),彻底摸排当地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建立信息台账,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流转可查。

  (三)全面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严格执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和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进口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应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通告》,如实填写上传进口冷链食品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并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供消费者监督查询,最大限度阻击疫情风险的传播。

  七、强化应急处置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及环境、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按照《关于规范全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确认及通报程序的通知》处置。其中对核酸检测阳性的环境,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的直接接触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集中隔离当天或次日开展第一次核酸检测,间隔1日和第14天期满时分别进行第二、三次核酸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一旦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做出及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机构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第一时间督促指导经营者对同批次产品下架停售、专区封存,并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严格按规定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场所,做好现场封控、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并根据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的指令积极开展相关人员的落地查找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牵头)

  八、强化执法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入排查和常态监管,做到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加大对来源不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进入总仓检测消毒、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放、不亮信息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监督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拒不配合消毒、调查、核酸检测、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于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负责牵头)
日期: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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