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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口龙华梁学流蔬菜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18 14:27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海口龙华梁学流蔬菜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09-23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3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海口龙华梁学流蔬菜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09-23的黄豆芽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3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检验报告;二是现场调查;三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09-23的黄豆芽于2020年9月23日共购进10斤,进货单价是1.5元/斤,销售单价是3元/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该摊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主动进行召回,发布召回公告,由于20200923批次的黄豆芽已被食用,所以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海口龙华梁学流蔬菜摊经营含6-苄基腺嘌呤(6-BA)的黄豆芽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其经营食品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小写1500元)。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0年12月16日
日期: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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