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稳定蔬菜价格提醒告诫函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稳定蔬菜价格提醒告诫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02 08:27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受异常低温天气、国内新冠疫情反弹、供求关系调节、节日市场消费预期等综合性影响,近期本市蔬菜价格处于高位运行,为保障蔬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市政府蔬菜保供稳价相关工作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各蔬菜经营者:
 
  受异常低温天气、国内新冠疫情反弹、供求关系调节、节日市场消费预期等综合性影响,近期本市蔬菜价格处于高位运行,为保障蔬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市政府蔬菜保供稳价相关工作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蔬菜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如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日期:2021-02-02
 
 地区: 上海 中国
 行业: 果蔬
 标签: 调节 疫情 价格 消费者 蔬菜 监管
 科普: 调节 疫情 价格 消费者 蔬菜 监管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