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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22 13:22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联合下发《兰州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以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按照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

  (三)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一)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个人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购入进口冷链食品,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二)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消毒证明、核酸证明的;

  (三)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未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的;

  (四)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消毒和擅自开箱进口冷链食品的;

  (五)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设备未按规定消毒、通风的;

  (六)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私自运输、储存、销售、加工的;

  (八)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销售的;

  (九)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十)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不执行相关规定,引起新冠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企业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有传播危险或者引起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公安局

  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兰州市商务局

  2021年2月8日
 
日期:2021-02-22
 
 地区: 兰州市 甘肃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疫情 食品 进口 监管
 科普: 疫情 食品 进口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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