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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23 09:52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140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14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猫谷蜂南旗舰店(经营者为孝昌县谷南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云梦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巢蜜(深山巢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谷蜂南旗舰店(经营者为孝昌县谷南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云梦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巢蜜(深山巢蜜)(生产日期:2020-09-18,规格型号:500g/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595931129,经检验,果糖和葡萄糖、蔗糖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孝昌县谷南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云梦县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孝昌县谷南农产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开展召回下架工作。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产品生产和质检工作,加强进货渠道查验工作,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生产环节
 
  经查,该批次产品来自河北扶贫项目签约蜂农李平利,由于是成熟巢蜜,该公司仅做了抽检、贴标等工作,并未对产品做任何加工。由于批次产品生产时间在6月-8月,正值花期结束,蜂农转场时因花蜜不足,为避免蜂蜜大规模死亡,将白糖作为饲料喂食,造成产品不合格。针对查出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重新规范原料、成品检验流程;向签约蜂农下达《拒收花期末尾酿造蜂蜜的通知》和《拒收饲喂白糖酿造蜂蜜的通知》;组成专班整改小组,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设定专人专岗,责任到人。
 
  二、红安县城关农贸市场(罗绍富)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红安县城关农贸市场(罗绍富)销售的芹菜(生产日期:2020-10-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650832836,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罗绍富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罗绍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导致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整改措施如下:加强食品采购环节的把控,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加强对待售食品储存条件的管控,将食品储存区控制在科学合理的温湿度范围内;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三、红安县城关农贸市场(吴志涛)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红安县城关农贸市场(吴志涛)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0-10-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650832835,经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吴志涛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元和罚款1973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吴志涛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导致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整改措施如下:加强食品采购环节的把控,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加强对待售食品储存条件的管控,将食品储存区控制在科学合理的温湿度范围内;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日期: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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