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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2 09:5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广东省东莞珍倍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沙冲利好口食品厂生产的手指棒饼(蔬菜味),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东莞珍倍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沙冲利好口食品厂生产的手指棒饼(蔬菜味),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抽平台抽检的东莞珍倍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香港珍丰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标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沙冲利好口食品厂生产的“手指棒饼(蔬菜味)”(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595930024,规格型号:207克/罐,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东莞珍倍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东莞珍倍儿食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不罚〔2021〕230226001号)
 
  三、经查,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沙冲利好口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沙冲利好口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8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泽)处字〔2021〕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日期: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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