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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24 09:33 来源:司法部 原文:
核心提示: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实地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连接产销两端,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场所和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在保障农产品供应、促进“三农”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发生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市场管理粗放、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晰等短板和漏洞,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法规,解决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分散、内容不够全面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

  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实地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扣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总要求,针对农贸市场在疫情期间暴露的突出问题,重点从市场建设和设施条件、开办者责任、经营者义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度刚性与灵活性并重,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差异,在对疫情防控提出刚性要求的同时,给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留出空间。三是补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做到既不重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又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好衔接。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外,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外的农贸市场、农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研究、协调解决农产品批发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属地管理责任(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是明确市场建设和设施条件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符合保障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第五条)。

  四是强化开办者责任。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市场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加强经营者入场管理和日常经营活动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建立经营者档案,加强出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人员、车辆登记管理等;应当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开,批发与零售分区域或者分时段经营;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定时休市或者区域轮休进行消毒和卫生防疫作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所在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开办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要求及时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关闭市场、封存被污染的农产品及相关设施等措施,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五是明确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农产品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管理,加强冷链农产品追溯管理和病毒污染防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关报道: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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