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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4-01 10:21 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我市食品市场秩序,现对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发布提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我市食品市场秩序,现对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发布提示:
 
  1、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3、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4、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6、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8、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10、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1、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12、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1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5、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日期: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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