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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4-24 11:06 来源: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崔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珲春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董华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判决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崔某赔偿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0000元、陶某甲、陶某乙连带赔偿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5000元的诉讼请求。
  近日,崔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在珲春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董华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判决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崔某赔偿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0000元、陶某甲、陶某乙连带赔偿销售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此案为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适用民法典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发现,本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一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公共利益,其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崔某明知自己家的两头牛因病死亡,仍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卖给陶某甲、陶某乙,陶某甲、陶某乙明知从崔某处购买的两头牛因病死亡,未经屠宰场检疫,将牛肉售卖给不特定人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500元。崔某、陶某甲、陶某乙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社会公众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
 
  食品安全领域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领域,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提出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有力惩治、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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