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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12 15:46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蔬菜制品、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9大类食品99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89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餐饮食品豆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9大类食品99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89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沙县百味小吃配料沙县店(经营者为沙县玲玲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沙县小吃货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杭州萧山宏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辣豆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65,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新乡县朗公庙镇金宜佳商店销售的来自小勇菜站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3.2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值为0.9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许昌市东城区旭翔超市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5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滑县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桥东百货店销售的1批次五花肉,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192.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百福加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辣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24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商丘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牡丹江深森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商丘市睢阳区帝景副食经营店销售的来自菜市街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5.1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浚县卫贤镇客隆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辉县市锦缘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生王提子酒,酒精度检出值为1.3%vol,标准规定为3.0~5.0%vo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鹤壁、新乡、许昌、商丘、滑县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1年5月11日
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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