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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中有关肥牛汁产品抽检依据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19 08:19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5月17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其中标称长春好济食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生产的肥牛汁(其他液体调味料)(70克/瓶、省新商标、生产日期2021-03-15),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2021年5月17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其中标称长春好济食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生产的肥牛汁(其他液体调味料)(70克/瓶、省新商标生产日期2021-03-15),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该批次肥牛汁的总酸(以乙酸计)检测值判定依据为Q/CHJS0004S-2018《复合调味汁》企业标准
 
  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明示“产品名称:肥牛汁”“产品执行标准号:Q/CHJS0004S”。对该批次肥牛汁的总酸(以乙酸计)项目检测值是依据Q/CHJS0004S-2018《复合调味汁》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进行判定。我厅在通告中已明确“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规定”。其总酸(以乙酸计) 检测值并非依据已废止的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二、对该批次肥牛汁的抽检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
 
  承担此次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吉林省食品检验所,严格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出具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 SJC2021033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Q/CHJS0004S-2018《复合调味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三、通告中附件所列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并非对应本次抽检中该批次肥牛汁产品
 
  我厅2021年第20期通告附件中所列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是配制食醋总酸(以乙酸计)的抽检依据,并非对应本次通告中该批次肥牛汁产品。该行业标准虽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但对该标准废止前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仍然适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5月18日
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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