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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20 09:52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21〕1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开展2021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监测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有关林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21〕1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监测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测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风险防控,落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农药等投入品监测,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用药,鼓励具有相关监测条件的地区对方案中选测项目进行监测。针对监测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分析研究,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者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产品安全。
 
  二、加强行业监测管理。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测工作程序,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确保监测任务按时完成。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督促各受检单位切实履行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三、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要主动与被监测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样、检测所需费用从我局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按监测方案要求将有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等报送我局。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21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将本地区监测工作总体情况报送我局。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科技司  王晨
 
  电  话:010—84238848  84239221(传真)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  编:100714
 
  邮  箱:biaozhunchu8423@163.com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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