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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十点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22 08:21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作者: 牛路阳   吴喜林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实施。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实施。海关对进口食品监管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将有重大变化,以下十点提请企业注意:
 
  明确了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经海关总署注册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目前,我国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目录制管理。然而,“新版规定”删除了目录制的相关内容,将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的进口食品类别。即,从2022年1月1日起,除现行规定要求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其他乳制品,肉类,水产品、燕窝外,其他的食品类别如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甚至是饮料等普通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进行工厂注册。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取消目录制管理后,根据“新版规定”,海关总署将注册分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两种方式,不同的食品类别要求的注册方式如下。
  由表可知,被列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多为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类别。而其他一些普通食品类别,例如饮料、糖果、巧克力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即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2.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科学调整了注册申请材料
 
  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新版“管理规定”调整了境外工厂注册申请材料。在已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后,不再要求提供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要求以及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但是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强调境外生产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合法资质当已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确认。
 
  此外,因新增了企业自行注册的方式,新版“管理规定”第九条也列明了该类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创新了注册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明确了注册评审方式可能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开展,注册审评方式更为灵活,在后疫情时代更具适用性。
 
  明确了注册编号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现行管理规定要求应在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新版“管理规定”要求除了需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外,食品内包装也必须进行标注。

  调整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
 
  第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新版“管理规定”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5年,境外工厂输华食品“生产许可”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效期上实现了一致。
 
  明确了变更所需申请材料和不属变更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在现行管理规定中虽提及了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的情形,但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本次明确了变更和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此外,新版“管理规定”阐明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不属于变更注册范畴,需要重新进行申请注册。
 
  明确了延续所需申请材料,放宽了延续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本次明确了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放宽了发起延续注册的时间,由之前的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发起延续注册申请调整为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即可。
 
  明确了变更所需申请材料和不属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新版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当局为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协会不再被认可为主管当局机构。
 
  删除了对于港澳台的相关规定
 
  依据现行管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向中国大陆出口食品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境外工厂注册工作。而新版“管理规定”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未来对于港澳台的境外工厂册管理工作或有变化。
 
  供稿单位:塘沽海关、天津河西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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