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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24 09:30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市岱岳区龙泽海威超市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1047;泰安岱岳区天平特美易购超市中心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1044。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1年省市场监管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市岱岳区龙泽海威超市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1047;泰安岱岳区天平特美易购超市中心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1044。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市岱岳区龙泽海威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3月11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共一次购进10千克韭菜,进价2.40元/千克,售价2.98元/千克,该批次韭菜至执法人员核查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9.80元,违法所得5.8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05.80元。(鲁泰市监罚字〔2021〕6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岱岳区龙泽海威超市对不合格情况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岱岳区天平特美易购超市中心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 ,实测值4.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当事人共一次购进35千克,进价2.20元/千克,售价2.76元/千克,上述韭菜至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6.60元,违法所得19.60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9.60元。(鲁泰市监罚字〔2021〕6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岱岳区天平特美易购超市中心对不合格情况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日期: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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