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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25 09:50 来源: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省局、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省局、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作区四青季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检验,合作区四青季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1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为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不合格项目为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合作区四青季果蔬超市,经营者张磊,地址:网通集资楼一号楼。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暂停销售,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企业共购进韭菜19.5公斤,已销售19.5公斤。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5月10日对合作区四青季果蔬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合作区四青季果蔬超市销售不合格就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黑市市监支队罚决字〔2021〕012号)。
 
  二、合作区绿更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检验,合作区绿更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1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为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不合格项目为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合作区绿更鲜果蔬超市,经营者隋树森,地址:合作区中央东大街企联商服000105号。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暂停销售,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企业共购进韭菜4.75公斤,已销售4.75公斤。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5月10日对合作区绿更鲜果蔬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合作区绿更鲜果蔬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黑市市监支队罚决字〔2021〕013号)。
 
  三、嫩江市春之华鲜鱼铺销售的柳根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嫩江市春之华鲜鱼铺销售的柳根鱼(淡水鱼)1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为柳根鱼(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8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嫩江市春之华鲜鱼铺,经营者王春华,地址:黑河市嫩江市商贸城一楼鱼市区8号摊床。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暂停销售,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企业共购进柳根鱼4公斤,已销售4公斤。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3日对嫩江市春之华鲜鱼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嫩江市春之华鲜鱼铺销售不合格柳根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嫩市监罚字[2021]016号)。
 
  四、嫩江县双凤批零商店销售的台湾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嫩江县双凤批零商店销售的台湾高粱酒1批次不合格。产品名称为台湾高粱酒,购进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不合格项目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嫩江县双凤批零商店,经营者崔建斌,地址:黑河市嫩江县海江镇。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暂停销售,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企业共购进台湾高粱酒6.48公斤,已销售6.48公斤。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30日对嫩江县双凤批零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嫩江县双凤批零商店销售不合格台湾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嫩市监罚字[2021]028号)。
 
 
  2021年7月19日
日期: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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