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网红零食应有度,“玩梗”不能踩过界

网红零食应有度,“玩梗”不能踩过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11 08:09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在苏州,“恶搞”糖果占据不少网红零食店货架的C位。一些消费者忽视了它们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等信息,给不法商家带来可乘之机。
  近年来,网红零食作为休闲美食的代表被越来越多年轻人接受和喜爱,因其受众广、成本低、利润高,大批商户瞅准商机加入网红零食销售大军。
 
  在苏州,“恶搞”糖果占据不少网红零食店货架的C位。一些消费者忽视了它们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等信息,给不法商家带来可乘之机。
 
  近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网红零食店开展专项突击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
 
  执法人员发现,有2家店铺售卖的29种、503件“网红”零食存在问题,大部分是“恶搞”糖果。其中,有8种、181件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信息等标签标识和成分配料表;有21种、322件产品的名称诸如“老婆乖乖丸”“老公温顺颗粒”“欲女天敌·清纯膏”等,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玩梗”踩过边界了!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全部产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并将对上述两家店铺进行立案调查。
 
  “网红”绝不能沦为三无产品的“遮羞布”,“玩梗”也不能成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免罚牌”。
 
  法条链接

  01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02

  《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03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生产者、经营者都应准确、真实地描述商品内容和性能,不得夸大其词、引人误解。各经营户应当树立食品安全和质量观念,依法诚信经营。无论线上线下,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家都将受到处罚。
 
  此外,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要擦亮双眼,在发现商家有上述违法行为时立即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12315消费投诉举报热线反映情况。
日期:2021-08-11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