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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征集202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17 17:23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及国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公开征集202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及国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公开征集202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解决全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科学依据或研究基础。
 
  (三)符合全市食品产业发展实际、行业现实以及监管实际需要。
 
  (四)有利于做好现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有利于加快补充完善急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征集重点及范围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又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特点,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立项建议:
 
  (一)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
 
  (二)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三)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四)修订与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冲突及标龄超过5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等。
 
  三、立项建议相关要求
 
  (一)地方特色食品,指在本市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本市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二)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是监管部门、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三)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四)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五)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推荐材料或论证报告,提供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文本。
 
  (六)请各单位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建议反馈表》及《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邹钦培; 联系电话:68811679;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8号;邮编:400042;电子邮箱: cqcdc_food@163.com。
 

日期: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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