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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25 11:30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批),涉及食品领域案例11起。
  蓬莱市大柳行镇顺存商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6月1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柳行镇顺存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及出厂检测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得利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6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得利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老罗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6月9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辛店镇老罗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一峰酒水经销处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6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一峰酒水经销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豪峰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豪峰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宏兴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宏兴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美佳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案
 
  2021年6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美佳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刘某莲理发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1年6月8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刘某莲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康日食品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1年6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康日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拓盛牛肉面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6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拓盛牛肉面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三平面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6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三平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8-25
 
 地区: 烟台市 山东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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