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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29 09:57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八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 》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南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八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 》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启东市和合镇王某经营未经检疫、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和合镇王某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租赁的冷库中存放冷冻猪中段(原产国荷兰)27件600余公斤、冷冻猪肋排(原产国西班牙)7件70公斤、冷冻猪带皮带骨前段(原产国西班牙)3件75.8公斤。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部分进口冷链食品未能提供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等证明材料且也未对进货票据进行保留。启东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上述冷冻肉采取了封存措施,并联系外包装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
 
  案件处置
 
  当事人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启东市公安局处理。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进口冷链食品且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通州区川姜镇霍之牛火锅店使用未经检疫、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川姜镇霍之牛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存放冷冻多肉猪髋骨(原产国西班牙)4袋(10KG/袋),上述产品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及供货方的相关凭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6袋,已使用2袋。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置
 
  当事人购买使用未经检疫、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海安市“鱼你一起”餐饮店使用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规范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的“鱼你一起”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8袋进口冷链食品巴沙鱼(原产国越南)。当事人无法提供《监管仓出库证明》,且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与“江苏冷链”追溯系统中录入批次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产品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用于制作酸菜鱼,自主申报时只录入部分进口冷链食品批次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处置
 
  当事人使用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的规定,依据上述通告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并继续跟踪处理。
 
  案例四

  通州区先锋王某牛肉汤馆未将进口冷链食品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且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先锋镇王某牛肉汤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有冷冻牛肉(原产国巴西)1袋。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且未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同时该局对其使用的餐具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2020年8月,当事人因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曾被该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案件处置
 
  当事人未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违反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通告》第四条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期: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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